(2010)碑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蒋晓全与倪晓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小全,倪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蒋小全,男,197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幸福中路幸福小区1号楼28层3号。被执行人倪晓斌,男,1977年2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华龙佳园2单元13楼1号。本院在执行蒋晓全与倪晓斌(2010)碑执字第219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倪晓斌已按本院(2009)碑民一初字民事判决书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一初字民事判决书第125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三月一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