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3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川香与李进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川香,李进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358号原告林川香,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坎门浦东路100号。被告李进凤(又名李振凤),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坎门浦南新巷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川香与被告李进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林爱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川香负担。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