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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矾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周文好、曾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周文好,曾金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矾商初字第11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陈宏强,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美琴,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被告:周文好,身份证号码35222419700305545x,住苍南县矾山镇金山巷。被告:曾金凤,身份证号码352224195510075421,住苍南县矾山镇朝阳路126-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周文好、曾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9日以被告曾金凤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正中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蔡耀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