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本市安东街6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琪,经理。被执行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环城南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声悟,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2009)碑民三初字第1190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已按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1190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1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三月一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