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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燕与冯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冯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曲商初字第3号原告黄燕(又名黄艳),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兆勋,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住曲阜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孔祥荣,特别授权。被告冯琦(又名冯琪),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黄燕诉被告冯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燕委托代理人王兆勋、孔祥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琦虽经本院公告传唤,未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燕诉称,2006年12月13日,被告以买房用款为由,从我处借款20000元。2007年2月6日及2007年3月23日,被告又分别向我借款30000元和40000元,以上共计借款90000元。上述事实有冯琦书写的三张借条为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及约定的利息。被告冯琦未到庭,亦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3日,被告以买房用款为由,从原告处借现金20000元。2007年2月6日及2007年3月23日,被告又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和40000元。双方分别约定了借款期限,同时约定了借款利率为年息10%。其中2006年12月13日的借款20000元由黄某提供了担保,并直接扣收了利息2000元,该借条对应的2008年应计利息2000元亦已经支付。2007年3月23日的借款已经按约定利率扣收了一年的利息4000元。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形成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冯琦借原告黄燕款并出具借据,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冯琦应承担及时还款的义务。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明确显示借款时直接扣收了利息,故本院认定,2006年12月13日借款应按18000元计算,2007年3月23日借款应按36000元计算,相应的利息予以扣除。因原告明确表示不对担保人黄某提出诉讼请求,关于黄某的责任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冯琦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燕借款84000元及利息10850元(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约定利率年息10%分别计算),合计9485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7元,财产保全费99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41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37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启军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孔 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