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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包甲与包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甲,包乙,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58号原告:包甲。被告:包乙。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甲诉被告包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甲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甲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甲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胜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