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包甲与包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甲,包乙,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58号原告:包甲。被告:包乙。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甲诉被告包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甲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甲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甲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胜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