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民初字第528号原告沈某某。被告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章某某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芳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吴利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