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0811财保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20-04-14
案件名称
郭彬、郭庆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彬;郭庆珠;王忠宏;王迪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财保490号之一申请人:郭彬,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郭庆珠,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王忠宏,男,57岁,住济宁。被申请人:王迪,男,33岁,住济宁。申请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忠宏名下位于济宁万佳广场小区3号楼2单元2804室。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王忠宏名下位于济宁万佳广场小区3号楼2单元2804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申请人王忠宏名下位于济宁万佳广场小区3号楼2单元2804室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谢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