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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123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余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余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123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香源路99号工行大厦。主要负责人:陶飚,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陈宇、吴洋迪,北京尚元(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波,男,1980年6月6日,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余波立即偿付原告透支本金人民币59229.36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2017年8月24日利息为4023.21元,滞纳金为2000元;之后利息根据欠款总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履行完毕);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余波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牡丹白金卡卡号申领时间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信用额度100000元合同相关约定1、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2、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3、逾期的还款顺序,逾期1-90天(含),按照先各项费用、滞纳金、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滞纳金。透支事实2010年12月4日开始透支消费,2010年12月4日至2017年7月25日期间陆续透支消费,此时形成透支本金59329.36元。还款事实自被告最后一次透支消费共还款2笔合计1200元,其中于2017年10月31日还款100元系最后一笔还款;上述还款中100元用于冲抵本金,600元用于冲抵利息,500元用于冲抵滞纳金。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及费用结欠本金59229.36元透支滞纳金2500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12月13日的利息为5035.28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59229.3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备注原告已主动停收滞纳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9229.36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2月13日共计利息5035.28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59229.3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滞纳金25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元,由被告余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夏晓峰人民陪审员程素莲人民陪审员郑汉峰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陈霄书记员陈伊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