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象山恒润机械有限公司与象山南盘工艺机模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恒润机械有限公司,象山南盘工艺机模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108号原告:象山恒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工业园区丹阳路251号。法定代表人:史文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象山南盘工艺机模厂,住所地:象山县工业园区丹阳路251号。业主:陈飞云。委托代理人:郑月芹,象山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恒润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南盘工艺机模厂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恒润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象山恒润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恒润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99元,减半收取399.50元,由原告象山恒润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白锡茂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夏时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