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陈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陈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8号原告:陈建国,13525197210057697),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彭水县新田乡新田村4组。委托代理人:徐飞,宁波市恒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国英,(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710291827),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五都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国与被告陈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国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审 判 员 朱银春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车懿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