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金玲娣与胡荣华、谭文梅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玲娣,胡荣华,谭文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玲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金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荣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文梅。上诉人金玲娣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2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玲娣的委托代理人赵金法、被上诉人谭文梅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胡荣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28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李琼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