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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金玲娣与胡荣华、谭文梅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玲娣,胡荣华,谭文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玲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金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荣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文梅。上诉人金玲娣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2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玲娣的委托代理人赵金法、被上诉人谭文梅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胡荣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28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李琼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