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周丽娟与曹瑛、陆华严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娟,曹瑛,陆华严,马瑚婷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70号原告:周丽娟。委托代理人:应柳青。委托代理人:骆军军。被告:曹瑛。委托代理人:许松青。被告:陆华严。被告:马瑚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娟诉被告曹瑛、陆华严、马瑚婷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娟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959元,由原告周丽娟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罗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