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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周丽娟与曹瑛、陆华严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娟,曹瑛,陆华严,马瑚婷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70号原告:周丽娟。委托代理人:应柳青。委托代理人:骆军军。被告:曹瑛。委托代理人:许松青。被告:陆华严。被告:马瑚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娟诉被告曹瑛、陆华严、马瑚婷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娟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959元,由原告周丽娟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罗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