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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正满与梁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满,梁亦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张正满,身份证号码330327530809095,住苍南县宜山镇文卫街39号。委托代理人:陈维标,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梁亦强,身份证号码330327197011301330,住苍南县宜山镇梁宅新村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满诉被告梁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张正满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科立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时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