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正满与梁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满,梁亦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张正满,身份证号码330327530809095,住苍南县宜山镇文卫街39号。委托代理人:陈维标,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梁亦强,身份证号码330327197011301330,住苍南县宜山镇梁宅新村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满诉被告梁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张正满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科立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时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