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宗建平与陈定忠、陶菊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建平,陈定忠,陶菊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365号原告:宗建平,身份证号码332603196409160091,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江北路40号。被告:陈定忠,身份证号码332622196105240016,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砚池巷6号。被告:陶菊清,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11040088,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砚池巷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建平与被告陈定忠、陶菊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建平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55元,依法减半收取3177.50元,由原告宗建平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