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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鸟鞋业有限公司与鸿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鸟鞋业有限公司,鸿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194号原告:浙江××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经济开发区鞋业园区××区××幢。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被告:鸿锐××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经济开发区××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本院于2009年7月2日受理原告浙江××鸟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鸿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2月9日,原告浙江××鸟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鸟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鸟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58元,减半收取3529元,由浙江××鸟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树清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黄陈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