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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招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招执字第89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5年3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阜山镇杨家营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工人,住山东省莱州市驿道镇河西村。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的(2006)招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王春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臧玉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