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贞林、周荣与周荣、王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贞林,周荣,王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0号原告陈贞林,农民,堂镇陈村村6组。被告周荣,农民,住义乌市佛堂镇下市164号。被告王晓萍,农民,住义乌市佛堂镇下市16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贞林诉被告周荣、王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贞林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贞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