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贞林、周荣与周荣、王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贞林,周荣,王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0号原告陈贞林,农民,堂镇陈村村6组。被告周荣,农民,住义乌市佛堂镇下市164号。被告王晓萍,农民,住义乌市佛堂镇下市16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贞林诉被告周荣、王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贞林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贞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