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富商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某与被告孙甲、孙乙、富阳市宝××纸××有与孙甲、孙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某与被告孙甲、孙乙、富阳市宝××纸××有,孙甲,孙乙,富阳市宝××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富商初字第215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孙甲。被告:孙乙。被告:富阳市宝××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春××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孙甲。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孙甲、孙乙、富阳市宝××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甲、孙乙、富阳市宝××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起诉称:2007年9月21日,被告孙甲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陈某某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07年9月21日至2007年10月11日止,并由被告孙乙个人及富阳市宝××纸××有限公司以150吨白板纸提供担保。事后被告孙甲未按约还款。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一、被告孙甲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72000元,由被告孙乙、富阳市宝××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孙甲承担违约金20000元。原告陈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款合同一份,证明2007年9月21日被告孙甲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陈某某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07年9月21日至2007年10月11日止,并由被告孙乙个人及富阳市宝××纸××有限公司以150吨白板纸提供担保。被告孙甲、孙乙、富阳市宝××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证据,被告孙甲、孙乙、富阳市宝××纸××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除了富阳市宝××纸××有限公司以150吨白板纸提供担保内容因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生效外,其余部分真实、合法,其证明的内容与本案的事实有关,符合证据的特征,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7年9月21日,被告孙甲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陈某某借款200000元,当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孙甲、孙乙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借款事项。约定借款期限为2007年9月21日至2007年10月11日止,并约定借款方不能如期归还借款本息的,自愿承担借款总额10%作为违约金,被告孙乙为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等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合同约定的还款之日起二年。并约定由富阳市宝××纸××有限公司以150吨白板纸作抵押,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孙甲、孙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陈某某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孙乙提供担保的事实,有借款合同及原告庭审陈述为凭,应予认定。现被告孙甲未能按约及时归还借款,孙乙也未尽保证责任,显属不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孙甲归还借款并支付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逾期利息损失,以及被告孙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富阳市宝××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担保法规定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富阳市宝××纸××有限公司以150吨白板纸作抵押,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未生效。故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富阳市宝××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甲、孙乙、富阳市宝××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甲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200000元,支付原告陈某某逾期利息损失21240元,合计2212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孙乙对上述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孙甲支付原告陈某某违约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72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1252元,被告被告孙甲承担5948元,被告孙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审 判 长 楼雁鸣审 判 员 黄韦卿人民陪审员 张荣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鑫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