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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民初字第149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妙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6月22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丙。因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彼此之间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更重要的是被告沉迷赌博,大多数时间夜不归宿,输了很多钞票,原告好心规劝,被告口头表示改正,甚至在2008年5月6日写了保证书(当时是在原告与被告分居半年要求离婚的情况下书写的)。但实际上仍然迷于赌博,毫不为家事操劳,致使原告彻底绝望,在被告书写保证书不久后原、被告又发生争吵,而从此分居。现原告起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陈某丙由被告抚养。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户口簿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时间及生育女儿的时间。2、保证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陈某乙于2008年5月6日向原告作出保证的事实。被告陈某乙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尚好。赌博是事实,被骗了也有。只是双方争吵后或为避债才晚点回来。原告称分居一、二年不是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丙。婚后,因被告参加赌博等原因,双方经常争吵。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称夫妻感情破裂,证据尚不充足,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被告改正缺点,不再参与赌博,双方争取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张妙法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黄海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