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商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强与刘勇因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农民。被执行人刘勇,男,农民。李强为与刘勇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04)商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刘勇清偿李强现金3300元,承担诉讼费3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勇自动履行2000元,下欠1300元、诉讼费300元未自动履行,致使权利人李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9年10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勇长期外出,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当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0年2月1日权利人李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已外出归来请求对本案恢复执行,现已将本案执行款1300元、诉讼费300元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由权利人足额领取,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刘勇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04)商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 汪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