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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仑民初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明万珍与张伟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万珍,张伟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仑民初字第2630号原告:明万珍(身份证号码:342128195901124225),女,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周明勇,巴中市巴州区化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浩(身份证号码:330206197110194617),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新矸恒山路78号北仑公管稽征所办公大楼。诉讼代表人:曹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明万珍与被告张伟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伟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明万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万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1元,减半收取280.50元,由原告明万珍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