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桦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德华、瞿海东与桦甸市奈奇食品有限公司、陈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华,瞿海东,桦甸市奈奇食品有限公司,陈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桦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孙德华。原告:瞿海东。被告:桦甸市奈奇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陈峰,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华、瞿海东与被告桦甸市奈奇食品有限公司、陈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华、瞿海东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德华、瞿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德华、瞿海东负担审判员  魏清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朱丽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