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台民终字3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丙与林甲、林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甲,林乙,林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民终字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乙。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某某。上诉人林甲、林乙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09)台黄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乙、被上诉人林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09)台黄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7元退还给上诉人林甲、林杨新。审 判 长 乐美峰审 判 员 吴鸿滨代理审判员 汤坚强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杨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