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民初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唐仕明与岑江达、沈惠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仕明,岑江达,沈惠飞,沈日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943号原告:唐仕明,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岑江达,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沈师桥村医疗卫生室医生,住慈溪市。被告:沈惠飞,女,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现住慈溪市。被告:沈日明,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仕明诉被告岑江达、沈惠飞、沈日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仕明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仕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仕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晓东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