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麟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8)麟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身患疾病,行动不便,生活困难,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标的2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放弃5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财产折价款1500元,且当庭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麟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终结执行。本案收取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闫纪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