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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扬州华夏集成光电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凯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华夏集成光电有限公司,慈溪市凯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57号原告:扬州华夏集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经济开发区扬子江南路518号。法定代表人:刘思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晓山,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凯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宏坚村。法定代表人:冯新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华夏集成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凯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16万元,双方货款已清结为由,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华夏集成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97元,减半收取计2148.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1074.2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