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龙民执字第93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夏振刚与郑祖光、郑林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振刚,郑祖光,郑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龙民执字第935-2号申请执行人:夏振刚。被执行人:郑祖光。被执行人:郑林云。申请执行人夏振刚与被执行人郑祖光、郑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制作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第(2009)18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0年1月2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浙温民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法继续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9)温龙民执935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伦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朱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