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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诸暨市××××铸造塑料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金属材料经营部,诸暨市××××铸造塑料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54号原告:绍兴市××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绍兴市客运中心北侧××金属交易市场××区××号。投资人:高某某。被告:诸暨市××××铸造塑料配件厂。住所地:诸暨市××××村。负责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被告诸暨市××××铸造塑料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诸暨市××××铸造塑料配件厂下落不明,以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伟松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