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诸暨市××××铸造塑料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金属材料经营部,诸暨市××××铸造塑料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54号原告:绍兴市××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绍兴市客运中心北侧××金属交易市场××区××号。投资人:高某某。被告:诸暨市××××铸造塑料配件厂。住所地:诸暨市××××村。负责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被告诸暨市××××铸造塑料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诸暨市××××铸造塑料配件厂下落不明,以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伟松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