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马刚厚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刚厚。2009年11月4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宏。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刚厚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华、代理检察员王茜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刚厚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马刚厚向冉光兴(已判决)提议对嘉善县惠民镇惠城路信升家具厂附近小店内推销电脑、手机的被害人薛林勤实施抢劫,冉光兴同意。后二人至谢尚龙小店内,抢取装有笔记本电脑的电脑包时,被害人抓住电脑包不放,为使其松手,被告人马刚厚、冉光兴对其拳打脚踢,被告人马刚厚将薛林勤的右手虎口咬伤,冉光兴用台球杆对其殴打致台球杆打断,后二人抢走电脑包坐车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800元、IBM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900元)、仿三星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60元)。后二人进行分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刚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薛林勤陈述,证人谢尚龙、刘芳证言,同案犯冉光兴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刚厚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一般,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刚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现金、财物,价值人民币316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马刚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刚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13年7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静中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