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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与鲍甲、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鲍甲,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360号原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公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鲍甲。被告:鲍×。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鲍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鲍甲、鲍×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葛陆虎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褚丹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