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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无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秦玉环与世纪联华超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环,世纪联华超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115号原告:秦玉环,女,住无为县。被告:世纪联华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玉环与被告世纪联华超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玉环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秦玉环负担。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钱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