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无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秦玉环与世纪联华超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环,世纪联华超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115号原告:秦玉环,女,住无为县。被告:世纪联华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玉环与被告世纪联华超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玉环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秦玉环负担。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钱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