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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232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20-03-17

案件名称

王虽州与哈依别克·包加那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虽州;哈依别克·包加那依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新2323民初27号   原告:王虽州,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自治州呼图壁县。被告:哈依别克·包加那依,男,1972年1月2日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自治州呼图壁县。原告王虽州与被告哈依别克·包加那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微信调解。原告王虽州与被告哈依别克·包加那依电话视频参加调解。原告王虽州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哈依别克·包加那依返还代缴的提成款55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5日,原告和被告哈依别克·包加那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原告承包了被告的土地67亩,承包期限3年,原告按合同价款支付了全部土地承包费。现在,原、被告发生矛盾,2017年因被告欠干河子林场的土地承包提成款未及时交纳,致使干河子林场拒绝给原告承包的土地供水,原告只有代被告缴纳了共计13480元的提成款。后原告找被告协商,被告分两次向原告给付了现金7900元,还有5580元,原告代缴的提成款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还是以各种借口推托不付。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哈依别克·包加那依向原告王虽州偿还代缴提成款5580元,于2020年12月30日给付完毕;原告王虽州还给被告哈依别克·包加那依浇水大本子;二、双方之间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哈依别克·包加那依承担并与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邮寄送达费88.80元于退还给原告王虽州。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沙阿吾列   二 〇 一 〇 年 三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阿依达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