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招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金翠与被执行人刘剑锋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翠,刘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招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翠,女,1956年1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龙口市人,农民,住龙口市海贷镇大湾后徐家村。被执行人刘剑锋,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干部,住招远市金城小区家电厂家属楼。本院在执行李金翠与刘剑锋追要砖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剑锋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的(2001)招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王春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臧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