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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招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金翠与被执行人刘剑锋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翠,刘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招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翠,女,1956年1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龙口市人,农民,住龙口市海贷镇大湾后徐家村。被执行人刘剑锋,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干部,住招远市金城小区家电厂家属楼。本院在执行李金翠与刘剑锋追要砖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剑锋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的(2001)招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王春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臧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