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薛云昆、罗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薛云昆,罗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98号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仙桥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忠,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泉,男,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被告薛云昆,男,汉族,1964年2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罗丽,女,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信公司)诉被告薛云昆、罗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仁信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仁信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 理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傅继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