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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顾泽波与陈国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泽波,陈国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158号原告:顾泽波。被告:陈国才,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泽波与被告陈国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泽波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泽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79元减半收取339.50元,由原告顾泽波负担。审 判 员  戴 鸣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励芝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