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顾泽波与陈国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泽波,陈国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158号原告:顾泽波。被告:陈国才,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泽波与被告陈国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泽波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泽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79元减半收取339.50元,由原告顾泽波负担。审 判 员 戴 鸣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励芝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