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陕西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丽丽,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夏文广,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陕西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减半负担50元。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寇永利审判员 何 欢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李 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