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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左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左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945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贤德,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肖孟娜,女,汉族,1983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左玲,女,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左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理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高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