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民初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临民初字第2765号原告:陈某。被告:谢某。原告陈某与被告谢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之前均丧偶,各自育有一女。后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夫妻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且被告于农历2007年12月26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谢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经审理,被告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谢某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谢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杜桥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长 朱宝富代理审判员 李 烨人民陪审员 陈兆德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 记员 周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