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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日报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日报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212号原告: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虞希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颖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灵超,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台州日报社,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358号,组织机构代码:47258028-5。法定代表人:潘通天,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日报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货款,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叶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