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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03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某某与被上诉人华××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某,华××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0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司人事主管。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该司法务专员。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字第3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韩某某要求华×��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的上诉请求,因华××有限公司解除与韩某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且华××有限公司已依法向韩某某支付了年限补偿金和代通知金。该情形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韩某某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韩某某要求华××有限公司支付2006年和2007年未休的带薪年休假补偿的上诉请求,由于韩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已向华××有限公司提出过带薪休假要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韩某某要求华××有限公司支付社会养老保障损失80476元的上诉请求,虽然华××有限公司存在2003年11月、12月未为韩某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行为,但韩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其社会养老保障的损失,故对韩某某的该项上诉请求,���院不予支持。关于韩某某要求华××有限公司支付误工损失费29000元的上诉请求,因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韩某某要求华××有限公司支付1996年5月15日至2004年7月1日加班工资的上诉请求,因华××有限公司没有保留上述期间加班工资发放记录的法定义务,且韩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华××有限公司有拖欠上述期间加班工资的行为,对韩某某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韩某某要求华××有限公司支付2006年7月1日起所扣韩某某约定薪资差额部分16800元、精神损失费60000元及要求补办韩某某社保差额部分的上诉请求,上述上诉请求没有经过法定的仲裁前置程序,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韩某某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韩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韩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溯代理审判员 祝  序  文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俊松(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