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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信菊、李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信菊,李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460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25643084-8),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港街道环球经贸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蒋根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志杰、胡颍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信菊,女,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李越,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信菊、李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信菊、李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 记员  贝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