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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兴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夏广高诉被告黄锦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黄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兴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夏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黄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黄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肖海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