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登良与绍兴县三悦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登良,绍兴县三悦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216号原告:陈登良。委托代理人:杜平。被告:绍兴县三悦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峥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登良诉被告绍兴县三悦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登良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三悦绣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陈登良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