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民一初字第0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朱孟与被告周治、伍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建民一初字第0253号原告朱孟。委托代理人孙军。被告周治。被告伍建平。委托代理人伍中友。原告朱孟与被告周治、伍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一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孟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军,被告伍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伍中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治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孟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治偿还原告借款48000元,被告伍建平对其中1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周治未作答辩。被告伍建平辩称,对借款的事实不清楚,我怀疑借条是假的是伪造的。我没有借款,没有责任承担债务。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治、伍建平于2008年5月13日登记结婚。被告周治于2008年1月24日、2008年4月22日和2008年6月30日3次向原告朱孟借款分别为30000元,8000元,10000元,合计48000元,均书立了借据。被告周治借款后未予清偿。原告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周治向原告朱孟3次借款合计48000元,有其亲笔书写的借据证实,被告周治应负清偿责任。被告周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朱孟借款10000元,应认定被告周治、伍建平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伍建平应对10000元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消极地放弃了对原告朱孟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依法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朱孟借款48000元。被告伍建平对其中10000元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周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收款人全称:盐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一峰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陈志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