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13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沙××厂为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沙××厂,张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1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沙××厂。负责人曾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沙××厂为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8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沙××厂的经营场所均在深圳市宝安区沙××区,两者名称相似,虽然单位类型不同,但根据张某某提交的《公告》复印件,及结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7)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04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上诉状中加盖的公章,可以认定两者之间存在承继关系,原审判决对此认定,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因宝安区沙××厂注销,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张某某相应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综上,上诉人深圳市沙××厂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沙××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 莹 莹审 判 员 蔡 劲 峰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姚聃(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