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沈某某、沈某某为与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街道龙××社区与杭州市西湖区××街道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沈某某为与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街道龙××社区,杭州市西湖区××街道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396号原告:沈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街道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街道龙××社区。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被告:杭州市××××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街道龙××社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原告沈某某为与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街道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章××)、杭州市××××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龙××合作社)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9日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忠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章××、龙××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6月5日、2009年1月19日,二被告共计发给本社区居民土地补偿款每人发21470元。但二被告仅分给原告80%即17176元。原告认为,其应与其他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现请求判令:①、二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土地补偿款4294元;②、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居民户口簿一份,证明原告系原龙某某七组的村民。2、银行存单二份及龙某某7组土地款分配表(复印件),证明两被告在2008年6月5日分给7组居民土地款8238元、2009年1月19日分给7组居民土地款13232元,合计21470元,但只发给原告土地补偿款的80%即17176元。3、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享有杭州市西湖区××街道龙××社区居民的同等待遇。4、龙章村某某安置费某分配人员政策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请各队按下列情况执行(复印件、以下简称《分配方案》)一份,证明原告享有杭州市西湖区××街道龙××社区居民的同等待遇。两被告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被告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权。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分析认为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之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如下事实:原告系龙某某的村民,其户籍登记于龙某某七组。因西溪湿地工程建设需要,龙某某的土地被依法征用。2004年1月8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发布文件,撤销了龙某某的行政村建制,设立龙某社区居委会。2004年2月18日,原告结婚。2004年10月11日,龙某某村委会出具《分配方案》一份,其中第1条:龙章村某某安置费某分配人员人口截止日期为2004年9月20日,即征地安置费到帐之日;第4条:农嫁居的,其子女不享受,本人户口在本村的可享受80%;以上政策经10月11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2008年1月,因两被告分配土地补偿款62829元时仅分配给原告该款项的80%,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008年6月5日,两被告分配龙某社区每人土地补偿款8238元;2009年1月19日,两被告分配龙某社区每人土地补偿款13232元,合计21470元,但原告仅获得该款项的80%,尚有4294元未获得分配。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原告是否具有龙某社区居委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以在土地补偿分配方案确定时,成员是否已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生产状态,并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为常住户籍,成员是否已经取得了其他替代性生活保障等为标准。原告长期以来一直在龙某某生产、生活,其户籍登记至今为龙某某七组,应当认定原告是龙某社区居委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其基于成员权而享有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受法律保护。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成员的身份而来,对于成员资格项下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益应当均等,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而确保这种平等性,实属对基本人权的维护。故对原告请求支付土地补偿款429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市西湖区××街道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经济合作社共同支付沈某某土地补偿款4294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街道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经济合作社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08802968。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