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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甲、吴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甲,吴某,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591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陈甲。被告:吴某。被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状元镇××工××区××地块。法定代表人:陈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甲、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某名下的财产(总价值为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某名下的财产(总价值为40万元),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琼审 判 员  夏晓峰人民陪审员  张旗成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应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