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甲、吴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甲,吴某,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591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陈甲。被告:吴某。被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状元镇××工××区××地块。法定代表人:陈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甲、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某名下的财产(总价值为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某名下的财产(总价值为40万元),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琼审 判 员 夏晓峰人民陪审员 张旗成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应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