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下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杭州××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杭州××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民初字第22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叶某、聂某某。被告杭州××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室。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原告陈某诉被告杭州××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5日提出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幼戎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某、聂某某到庭应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08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春江花月晓风苑2幢1单元802室的车位租赁给被告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一年,自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该车位租赁协议到期后,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向某告交还车位并退还车位钥匙和门禁卡。虽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位于杭州市春江花月晓风苑2幢1单元802室的车位;2、被告向某告赔偿自合同终止日起至租赁车位实际返还日止给原告造成的车位租金损失共计人民币525元(暂计算到起诉时);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杭州××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为证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原告陈某提交了下述材料:1、车位租赁协议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之间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租金的支某某式,以及车位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2、关于再次敦促尽快归还诉争地下车位的通知、快递直查单,欲证明原告于2010年1月7日致函被告,要求被告尽快归还车位。对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自动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纠纷存在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有关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确认如下事实:位于杭州市春江花月晓风苑2幢1单元802室的车位为原告陈某所有,2008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原告陈某将位于杭州市春江花月晓风苑2幢1单元802室的车位出租给被告杭州××钡××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月租金350元,按季提前支付。被告在协议签订当日支付押金200元作为车位钥匙和门禁卡的押金,在租赁期满被告归还钥匙和门禁卡后原告退还押金。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车位交付被告使用。但租赁期满后,被告虽经原告要求但对于上述车位仍至今未予归还,故引起诉争。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位租赁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租赁协议约定,双方的租赁期限于2009年11月30日到期。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被告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占用诉争车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车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原告按照原合同租金标准主张车位租金损失的请求,本院认为能够与其实际损失相符,但原告主张损失要计算至车位归还之日的请求不当,对尚未实际发生、可能将发生的侵权责任预先进行裁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原告所主张的侵权损失,本院计算至判决之日止。若之后被告仍有拒不返还车位的侵权行为的,原告应另行进行主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自动放弃了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告陈某返还杭州市春江花月晓风苑2幢1单元802室的车位;二、被告杭州××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告陈某支付租金损失1050元(自2009年12月1日计至2010年2月28日);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5元,由被告杭州××钡××有限公司承担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章幼戎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