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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詹××与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周××,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19号原告:詹××。被告:周××。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与被告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詹××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詹××负担。审判员  卢庆前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张绍国 更多数据: